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并农(农产品)罚〔2025〕1号
时间:2025-04-15 来源: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5-04-15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开时限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并农(农产品)罚〔2025〕1号,处罚名称:关于宋天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宋天有,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处罚决定日期:2025/4/15,处罚结果:一、没收违法所得31.7元;二、处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31.7元。处罚机关:太原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