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结合市农业农村局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指南。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太原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要包括:
1.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2.太原市农业农村局重要通知、公告、公示;
3.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太原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规定范围公示两种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太原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查询《目录》,也可以到太原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查阅资料。
查阅地点:太原市农业农村局档案室;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351-4223641。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太原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太原市农业农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1-4223641
传真电话:0351-4030487
联系邮箱:tyaarb@163.com
办公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号
邮政编码:030082
受理时间:工作日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须填写《太原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请在太原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
2、递交申请表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不再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7、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监督方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