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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并农(兽药)罚〔2024〕8号

时间:2024-09-27       来源: 法规科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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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兽药)罚〔20248,处罚名称:关于王美珠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自然人姓名:王美珠,处罚事由: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当事人从事的是生猪收购,从支付的生猪货款中抵扣的兽药产品只有一种,且主动召回提供给养殖场(户)剩余的兽药产品,上交本机关处理。参照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全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58项:“生产企业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或者经营企业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决定日期:2024/9/26,处罚结果:一、没收“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76支;二、没收违法所得12907元;三、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计66028元;罚没款共计78935元处罚机关:太原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