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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并农(兽药)罚〔2024〕12号

时间:2025-04-15       来源: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5-04-15
发布机构 文号 公开时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并农(兽药)罚〔2024〕12号,处罚名称:关于太原老郭宠物医院服务有限公司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振军,处罚事由:当事人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处罚依据:依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处罚决定日期:2025/4/15,处罚结果:一、没收违法所得999.8元;二、并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计2499.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499.3元。处罚机关:太原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