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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3-11-17       来源: 法规科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3-11-17
发布机构 文号 公开时限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检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

1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①生产经营场所;
②种子实物质量;
③种子标签质量;
④种子质量档案;
⑤《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2

省内登记的肥料产品的监督检查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等产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3

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监督检查

①农药经营单位资质;②农药登记证;③年检情况;④农药生产、经营行为;⑤产品包装标签;⑥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续展登记等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4

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①查处畜禽私屠滥宰和畜禽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行为;②监督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畜禽宰前验收、畜禽待宰静养、屠宰加工管理、肉品品质检验等制度;③检查无害化处理情况;④检查不合格肉品和液氨使用情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畜禽屠宰的企业

现场检查

5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②制种设施运行;③制种方案落实;制种档案;质量管理制度落实;④供种手续;⑤受保护畜禽遗传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6

兽药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检查

检查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经营企业GSP质量规范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7

动物检疫监督检查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养殖企业

现场检查

8

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

动物诊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诊疗机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监督执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动物诊疗机构

现场检查

9

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①饲料企业生产记录、产品留样及生产过程的防控;②经营饲料产品的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和相应许可文件;③养殖者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及自配料使用;④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10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①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②生鲜乳收购站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收购、销售、检测记录;③生鲜乳准运证明,生鲜乳交接单等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生鲜乳企业

现场检查

11

对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及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12

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13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及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情况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14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的监督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教员管理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

现场检查

15

水产苗种的监督检查

水产苗种的生产、进口、出口是否符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水产苗种养殖场

现场检查

16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生产过程是否使用违禁药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2.《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水产养殖场

现场检查